BG大游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倍诺食品安全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 尤其是在网购领域,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我国著名的717安全食品商城,以溯源科技为基础做的安全可信食品,就是作为一个安全食品的尝试探索。
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该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数量安全,即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够生产民族基本生存所需的膳食需要。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基本食品。
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BG大游,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
食品可持续安全:这是从发展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需要注重生态环境的良好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
3. 适量饮用葡萄酒可以预防心脏病,癌症;补血养颜,可以当做一种美容的方法,并且有一定的减肥效果。
4. 茶叶中含有茶碱,茶多酚,都具有杀菌消炎作用,茶叶中所含的维生素C,E,B可减缓感冒症状。
5. 给婴儿吃鸡蛋,应该只吃蛋黄,不吃蛋白,由于蛋黄内含有婴儿极为需要而又容易吸收的维生素A,D和铜,铁质,却没有蛋白和薄膜中含有的致敏性物质,可以防止婴儿发生过敏性湿疹和荨麻疹。
6. 要注意猪肉上的“三腺”,即甲状腺(在头部周围),肾上腺(在腰子附近),淋巴腺(在颈部,腿部),这三腺是不能食用的。
7. 夏日饮水学问:开怀畅饮生弊端,饮水莫等口渴时,解暑还是茶水好,冷饮不如凉开水。
8. 烧过又烧的开水和在热水瓶里放了数天的开水也不能喝,因为里面的亚硝酸盐增多了。
10. 白开水是排毒的首选饮料,因为它可以稀释毒素在机体组织中的浓度,加快其代谢速度,促进毒素及时从尿液中排出体外。
11. 吃水果不可以代替蔬菜,水果中所含的维生素A,维生素B12和维生素C以及矿物质中的钙与铁要比浅色蔬菜含量少,而浅色蔬菜又比绿菜和黄色蔬菜的含量少。
12. 营养学的研究证实,蔬菜中的各种维生素,一经受热或多或少都会损失,科学的吃法是生食。可生食的植物很多,如胡萝卜,包心菜,甜菜,花菜,香菇,腰果,瓜子,海藻,小麦芽等。
13. 食品规定的的保质期指的是食品的最佳食用期,也就是在食品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的所有指标都符标签上或产品标准的规定;食品的保存期则可以理解为有效期,也就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的最终食用期。
15. 不宜多吃的食物:松花皮蛋,方便面,臭豆腐,葵花籽,动物内脏,烤牛,羊肉,腌菜,油条。
17. 接触铅较多的人群,为防止铅中毒,每天最好喝1~2杯牛奶,并常食大蒜与富含维生素C的蔬果。
18. 日常饮食十忌:忌零食,忌过饥过饱,忌咸食,忌甜食,忌快食,忌边看边食,忌走路吃东西,忌嬉笑打闹,忌食过寒过热食物,忌过食甘肥之品。
19. 空腹六忌:忌饮酒,忌吸烟,忌饮茶,忌喝牛奶和豆浆,忌吃柿子。期吃糖。
一、食品安全常识 1、购买食物时,注意食品包装有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是否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营养成分是否标明,有无QS标识,不能购买三无产品。
2、打开食品包装,检查食品是否具有它应有的感官性状。不能食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若蛋白质类食品发粘,渍脂类食品有嚎味,碳水化合物有发酵的气味或饮料有异常沉淀物等等均不能食用。
3、不到无证摊贩处购买盒饭或食物,减少食物中毒的隐患。 4、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洗手,自己的餐具洗净消毒,不用不洁容器盛装食品BG大游,不乱扔垃圾防止蚊蝇孳生。
5、少吃油炸、油煎食品 二、什么是食品掺假、掺杂和伪造? (1)“掺假”是指食品中添加了廉价或没有营养价值的物品,或从食品中抽去了有营养的物质或替换进次等物质,从而降低了质量,如蜂蜜中加入转化糖,巧克力饼干加入了色素,全脂奶粉中抽掉脂肪等。 (2)“掺杂”即在食品中加入一些杂物,如腐竹中加入硅酸钠或硼砂;辣椒粉中加入了红砖木等。
(3)“伪造”是指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与内容物不符。 掺假、掺杂、伪造的食品,一般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对影响营养卫生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哪些种类? 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下列类别: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四、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
《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
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
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
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 六防“低”。
“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
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五、食品储存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建立出入库制度,做到先进先出;各类食品分类存放,标志明显,防止交叉污染;做到离墙离地,做到“四防”:防霉或防腐、防鼠BG大游、防虫、防蝇。
六、如何清洗果蔬上的残留农药? (1)水洗浸泡法(用清水洗干净后浸泡):蔬菜污染的农药品种主要有机磷杀虫剂,有机磷杀虫剂难溶于水,此种方法仅能除去部分污染的农药,但水洗是清除蔬菜水果上其他污物和去除残留农药的基础方法。主要用于叶类蔬菜。
一般先用水冲洗掉表面污物,否则等于将果蔬浸泡在稀释的农药里。然后用清水浸泡,浸泡不少于10分钟,果蔬清洗剂可增加农药的溶出,所以浸泡时可以加入少量果蔬清洗剂,浸泡后要用流水冲洗2-3遍。
(2)清洗后碱水浸泡法:有机磷杀虫剂在碱性环境下分解迅速,所以此方法是有效地去除农药污染的措施,可用于各类蔬菜瓜果。方法是先将表面污物冲洗干净,浸泡到碱水中(一般500m1水中加入碱面5g-10g)5-15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3-5遍。
(3)去皮法:外表不平或多细毛的蔬菜瓜果,较易沾染农药,所以削去外皮是一种较好的去除残留农药的方法。 (4)储存法:农药随着时间能缓慢分解为对人体无害的物质(空气中的氧与蔬菜中的酶对残留农药有一定的分解作用),所以对易于保存的瓜果蔬菜可以通过一定时间的存放,减少农药残留量。
一般应存放15天以上,同时建议不要立即食用新采摘的未削皮的瓜果。 (5)加热法: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随着温度升高,分解加快BG大游,所以。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一,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
第二,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第三,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四,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
(二)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一,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第二,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三)关于食品安全标准 针对食品标准政出多门、标准缺失、标准“打架”以及标准过高或过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作了相应规定。 第一,为防止食品安全标准畸高畸低,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同时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
第三,明确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地位。 (四)关于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
第二,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采用先进管理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建立完备的索证索票制度、台账制度等。
第四,严格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管理。 第五,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停止经营制度。
第六,严格对食品广告的管理。 (五)关于食品检验 第一,明确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第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同时明确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六)关于食品进出口 第一,明确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七)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第二,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八)关于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监督管理”重申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经营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对特定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的资格进行限制。 第二,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第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彰显了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决心和信息,是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新起点。
真正实现食品安全,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企业要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承担起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同时,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法一定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从而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钢铁长城,造就一个体质强健、生机勃勃的民族,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食品安全法主要包含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的内容。食品安全法一共十章,分别如下: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是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经营企业违反上述,10条规定,食药监部门将依据情节轻重,运用自由裁量权按照最低2k,最高9.9倍罚款,吊销许可进行处罚
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食品安全包括食物量的安全和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现在后一个含义的突出和前一个含义的弱化,反映了我国在基本解决食物量的安全的同时,食物质的安全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首先,食品安全是个综合概念。作为种概念,食品安全包括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相关方面的内容和食品(食物)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而作为属概念的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通常被理解为部门概念或者行业概念)均无法涵盖上述全部内容和全部环节。食品卫生、食品质量、食品营养等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许多交叉,由此造成食品安全的重复监管。
其次,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概念。与卫生学、营养学、质量学等学科概念不同,食品安全是个社会治理概念。不同国家以及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有所不同。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所关注的主要是因科学技术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对人类健康的影响;而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所侧重的则是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所引发的问题,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非法生产经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则包括上述全部内容。
再次,食品安全是个政治概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最基本的责任和必须做出的承诺。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紧密相连,具有唯一性和强制性,通常属于政府保障或者政府强制的范畴。而食品质量等往往与发展权有关,具有层次性和选择性,通常属于商业选择或者政府倡导的范畴。近年来,国际社会逐步以食品安全的概念替代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概念,更加突显了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
第四,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要素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综合型的《食品安全法》逐步替代要素型的《食品卫生法》、《食品质量法》、《食品营养法》等,反映了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五,食品安全是个经济学概念。在经济学上,“食品安全”指的是有足够的收入购买安全的食品。中国农业大学何宇博士曾对农村消费环境作过调查。他指出,如今广大农村已经成了问题食品的重灾区,假冒伪劣食品出现的频率高、流通快、范围广,不法商人制假售假的手段和形式也更高明、更隐蔽。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维权能力较弱。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一现象已经扩大到一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和城市下岗失业人群。
不难看出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食品卫生虽然也包含此两项内容,但更侧重于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BG大游。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内容: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简介: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