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3期),涉及该区7家食品经营者8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一批次牛蛙检出禁用物质,商家被罚5500元。
江北区大嗓门生活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江津双福批发市场临时摊位处购进,未履行进货查验。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4元;3.处罚款300元。
江北区展瞳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A级-妃子笑(粒果),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BG大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了召回,且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未收到相关投诉,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97元。
江北区祺闵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A级-云南沃柑(中),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验合格证明,收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BG大游。
江北区鲜活生鲜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1.处罚款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4元。
江北区小农夫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鲜活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BG大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金石大道456号三亚湾水产品交易市场3-7号方茂牛蛙批发部处购进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对涉案产品启动了召回通知,主动减轻危害后果,且在发生违法行为期间,未接到不合格产品的投诉举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江北区中润超市(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BG大游。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街道钢花路1121号2栋5-4号的重庆乐菓派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处购进的。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江北区祺闵食品经营部销售的A级-秭归脐橙(伦晚)(中),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BG大游,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重庆市鲜优嘉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的检验合格证明,收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江北区庆渔年餐饮食府(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1.处罚款5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20元。
以上抽检不合格食品案件,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江北区庆渔年餐饮食府,因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食品均用于监督抽检消耗及制售成餐饮成品食用消耗,现场已无不合格批次产品库存,故未采取召回措施和查扣措施。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