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国家法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2022-09-26 12:58:39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问答: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答记者问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BG大游,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BG大游、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BG大游,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BG大游,《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BG大游、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协调司相关负责人就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答记者问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2022年住宿、餐饮、家政等商贸服务业市场主体倍增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晋商消费〔2022〕197号)
[政策法规搜索] [加入收藏] [告诉好友]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全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试和抽考工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规汇总【2023-03-09更新】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食品生产企业配备食品安全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产品市场规范化建设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35号代表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塞尔维亚苹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7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老挝鲜食芒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埃塞俄比亚咖啡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2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鲜食核果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8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泰国鲜食西番莲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7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通知 (市监特食发〔2023〕98 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酚汀(酚丁)、酚酞及其酯类衍生物或类似物违法行为的通知 (市监稽发〔2023〕94号)
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第一增补本的公告 (2023年第126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缅甸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30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芬兰热处理猪肉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9号)
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更新至2023年10月26日)
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3年第12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市监食协发〔2023〕65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3〕7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发〔2023〕11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 (市监稽复函〔2023〕8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3〕1093号)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 (2023年第38号)
GB 23350-2021 限制食品过度包装空隙率计算表(自动全功能V1.5版,2023.8.11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