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大游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11月第1期)》,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9处。
东城区关于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11月第1期)
2023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9处,现通报如下:
存在主要负责人未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问题BG大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BG大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光盘行动”标识的问题BG大游,违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BG大游,依据《北京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BG大游,给予警告。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时完成日管控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时完成日管控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按时完成日管控的问题,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