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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职责BG大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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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一、地方人民政府职能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从农田到餐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3、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4、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议:1、政府监管要向社会监管延伸,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帮助监管部门一起提供线、实行“首责管理制、属地管理制、责任追究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每年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3、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等综合协调配套制度。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领导职能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2、督导各部门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和有关食品安全责任。3、协调办理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食品安全合作事宜;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评价。4、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实现食品安全检测、评价资源共享。5BG大游、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任务和工作重点,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联合行动,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件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6、负责食品安全预警和综合信息发布;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大型宣传活动;对食品安全经费使用提出统筹意见。三、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BG大游。成立由医学、农药、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2、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负责制定、公布食品、食品添加剂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BG大游、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3、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BG大游。还要协调好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4、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程的制定。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5、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

  时控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6、其他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的事项。例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事项。四、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规定: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农产品的监管争议:目前,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等同于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应当适用食品安全监管的分段监管原则,即农业部门监管生产环节、质监部门监管加工环节、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管餐饮环节。另一种意见认为,农产品与食品分属两个范畴,但互有交叉。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由农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他环节一般不适用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原则,而是按市场主体或者按农产品品种划定监管职责。农业部门应承担农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划分了农业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监管职责。1、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两类市场主体农产品销售行为进行监管。因此,农产品生产企业把农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属于流通环节的销售行为,应当由农业部门监管。2、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四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不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立即停止销售等违法行为,由农业部门处理。3、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并有权查封、扣押。4、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的包装、标志由农业部门监管。农产品包装、标志规范由农业部门制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志的,由农业部门处理。5、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

  技术规范的,由农业部门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九十五条均规定了农业部门在农产品监管中应尽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承担农产品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食品安全法》虽然规定了质量监督、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实施分段监管的原则,但同时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不适用食品安全的分段监管原则,而是由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负责监管。另外,在不同的环节,我们还可以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种子法》《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涉及不同农产品品种的规定也明确划分了监管职责。五、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管职责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建立原材料索证票和验收、台账制度,与食品生产企业和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六、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经营单位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严厉查处上述范围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经营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索票和验收、台账制度。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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