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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大游3·15专题 食品安全维权之道

  BG大游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罐30G 8.9元的五味菌菇汤料包,蒋某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却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其法定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但是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婴幼儿、儿童BG大游、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风险警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中:“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BG大游。”之规定,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新资源食品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新资源食品在生产销售中应按照规定,在食品外包装上标注产品标签,标签内容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新资源食品时,应当注意食用限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误食。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及时关注它们的变化;同时要加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必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告要求,规范新资源食品标识,尤其应当标注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避免自己陷入“退一赔十”的困局。

  陈某某在超市的线上平台app购买了一盒建泰羚竹林散养老母鸡,在该app商品销售页面包装盒上载明商品名称、生产单位及其地址和联系电话,该商品还有另外张贴标签并标明该商品生产日期、产地、生产单位等诸多信息,但较为模糊,无法与现实日期进行对应。但是,陈某某收到的商品包装盒上并未张贴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与该app商品销售页显示图样不符。陈某某认为该商品是属于有食品安全问题的商品,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在超市线上购物平台软件app购买的鸡肉在出售送达前已经预先包装完毕,而消费者无法在网络上购买时直接对内容物进行检查、查看,况且在该商品的线上销售页面,本就张贴有标明该商品生产日期、产地等重要信息的标签BG大游,案涉商品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该超市虽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商品系供应商自行包装,系初级农产品,但即便其所述属实,根据《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在包装物上也应当标注相关信息,因此,对超市的抗辩意见,鼓楼法院未予采纳。经陈某某与超市核实,实际送达至陈某某的案涉鸡肉商品包装上,对法律规定应当标明的信息均未注明,导致消费者无法从其预包装上获取食品的相关重要信息,故其预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该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鼓楼法院依法判决该超市向陈某某退还货款13.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食品标签是食品成分、工艺、安全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消费者了解食品、评价食品安全的重要参考。现实生活中,许多在售的散装食品未在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注明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明,既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也存在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流入市场的风险,给公共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BG大游,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鼓楼法院在审理中结合案件事实、相关行业标准对商家未正确标示成分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对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和良好的食品监管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作为产品销售者应该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善产品标签、说明书,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林某某在超市花费23.8元购买了某品牌“脱骨脆鸭掌150g”1盒,并索要购物小票1张。该商品由“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并且有双日期,显眼篡改后的生产日期为20210825合格字样,原有被篡改留下印记的生产日期为2020/12/04合格。林某某要求该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超市向林某某退还购物款23.8元,赔偿人民币 1000元,并在营业场所内张贴致歉及召回已售产品。

  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商家进行消费,在购买食品时,要查看食品包装标识说明是否齐全,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注意食品包装是否完好、食品外观是否存在异常,并保留好发票、购物小票等凭证。销售者具有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义务,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保证所进商品的质量,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益。

  为推动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BG大游,努力为消费者提供更高层次、更精准的司法保障服务,鼓楼法院始终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引导经营者规范合法经营,促进更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近三年来,鼓楼法院共审结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案件3109件,维护公平交易,守护美好生活。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消协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投诉,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电话,亦可以在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全国12315”进入小程序后按指引进行投诉维权。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投诉时,一般需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投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消费者在通过诉讼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好相关购买记录、与客服的沟通记录、发票等证据。